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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服装(服饰)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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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服装(服饰)行业协会章程

(修订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成都服装(服饰)行业协会(简称协会)。英文译名:CHENGDU CLOTHG&ACCESSORIES PROFESSICN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CA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成都地区从事服装、服饰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以“建设成都服装品牌、振兴成都服装产业、打造成都时尚中心”为目标,以“连接政企、服务行业、赋能会员”为方针,整合行业资源,协同产业创新,为会员提供多方位服务并成为平台型、枢纽型、开放型、创新型的行业组织。

本协会设立的目的是:为成都服装(服饰)行业发展搭建一个有利于公共交流对话、沟通合作、创新发展的平台,通过平台组织职能建设与服务功能的不断完善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投入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6号4号楼5楼503、504室;邮政编码61003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成都服装(服饰)行业协会在企业和政府之间起好桥梁和纽带作用,随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同时传达政府的意图,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行业自律、行业规范管理工作。其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进行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定期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本行业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本行业存在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统计、运行分析和预测工作,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和战略,拟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布行业信息,对接国家发展大局,向政府部门提出相关产业政策和决策建议;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五)协调本协会内外的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理论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六)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会员和协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七)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行业中的融合应用和智能制造科技协同创新机制、体系建设,加快科研成果产业化,提升行业两化深度融合和综合应用水平,推进行业向服务化、智能化发展;

(八)建立行业有序发展的规范化机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服装领域地方行业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审定、报批及实施,开展行业标准宣贯、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及认证;

(九)组织开展产业上下游交流,对接活动,推动产业链联动发展和协同化集成创新,通过对产业集群产业规划,创新服务平台、特色园区及创新示范基地的共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模式变革和生态优化,推进集群转型升级和市级产业集群的建设;

(十)研究成都区域经济形势和服装产业、贸易发展趋势,开展行业外交,协调解决交易争端,拓展国内外合作渠道,参加并组织专业会议和活动,推动产业发展;

(十一)推进行业品牌建设,打造品牌价值体系和创新体系,促进品牌文化提升和发展,推动品牌诚信供应链和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品牌的文化创造力和价值创造力,以行业公共服务品牌区域联动、企业和市场品牌的发展;

(十二)推动行业社会责任建设,强化企业责任价值理念,构建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机制和平台,促进企业尽责管理及参与供应链协同共治,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十三)建设现代服装产业文化体系,打造以不断创新的企业家精神、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和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为代表的成都服装行业新文化,推动行业的文化自信,为产业注入巴蜀文化新内涵,提升产业软实力和时尚话语权;

(十四)开展行业相关研发、生产、管理、技术、供应链、市场、人才及跨界合作等各类服务工作,举办专业性展会、学术会议、论坛、专业赛事、行业培训、行业表彰等活动,并接受委托,对行业重大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等提供产业论证、咨询和相关协助;

(十五)承办省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产业集群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成都地区和国内的服装服饰产业集群、行业机构、专业市场,服装、鞋帽、服饰和相关配件、设备、原辅料的生产、配套企业,科技、教育、流通和有关联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定期一年一次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非特殊原因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会长通过对秘书长、其他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分为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其中在会员代表大会举行前提前选举或推荐个人会员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审议通过,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对会长提名的秘书长审议通过聘任或解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要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十三人,共计十五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注:通过公开招聘的专职秘书长可以不受任期限制,下同)。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或执行会长受协会会长全权委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秘书处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年度工作计划、财务计划及费用开支凭据等。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长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提交并通过聘任和罢免;

(四)拟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后实施;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7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协会财务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二)对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三)当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四)监事会每年就本协会民主制度建设、自律诚信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及本章程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执行情况等的监督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成都市民政局。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本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党支部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常务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理事单位:2000元/年。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2019年1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协会章程(第六届).docx


协会介绍

成都服装(服饰)行业协会简称“成都服协”,是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于1989年的非营利性“5A”级社会组织。由服装服饰企业、服装服饰专业市场、服装服饰专业院校及科研院所、面辅材料商、缝纫设备商以及与服装服饰产业链相关连的配套企业等组成。 协会始终坚持以“建设成都服装品牌、振兴成都服装产业,打造成都时尚中心”为发展目标,以“连接政企、服务行业、赋能会员”为工作方针,以“公共服务平台八大服务中心”为抓手,全面专业服务行业企业,引领和推动成都服装服饰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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